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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4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许久刚与李国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久刚,李国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4918号原告:许久刚,男,汉族,1975年4月19日生,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利,固始锐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国军,男,汉族,1970年2月17日生,住固始县。原告许久刚与被告李国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久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侵占原告的承包地1.44亩交付给原告经营;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98年土地二轮承包时,我与妻子和父母4人以家庭承包方式共承包3.71亩土地。后父母相继去世,土地由我耕种。2015年被告擅自将两块地占为己有,经多方调解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被告李国军辩称,我没有侵占原告的土地,我种的土地是我母亲和养父遗留的土地,老俩口共计有2亩左右的土地,我只种9分多地。2015年,土地确权时,双方发生纠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是同母异父的弟兄,原告为弟,被告为兄。双方争议的地块名称为烂岗田、北大地。原告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两块地的确权代码是4115252232041000219、4115252232041000066;被告提供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对两块地的确权代码为4115252232041000034、411525223204100214。两块地被重复确权。本院认为,原、被告所争议的土地是权属所争,而确权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起诉侵权,首先应该解决权属之争。终上所述,原告许久刚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秀火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春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