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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执3011号

李翠芳与黄泽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翠芳,黄泽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3011号

申请执行人:李翠芳,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黄泽英,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李翠芳诉黄泽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3民初5536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泽英存款等财产及收入28756.2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黄泽英负担本案执行费331.3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光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戚 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