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郭丰玉与李修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丰玉,李修华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224号原告:郭丰玉,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朱宇剑,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修华,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莫长军,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伟,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丰玉诉被告李修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郭丰玉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丰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郭丰玉负担。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李颜丽人民陪审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