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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3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白含红与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含红,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3730号原告:白含红,男,生于1977年10月1日,居民,住四川省青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琳,女,生于1971年5月25日。住四川省青川县。与原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新区临江工业区龙乾南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726601040Q。原告白含红与被告浙江正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于当日依法向白含红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白含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10509.00元,应当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含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喻珈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