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忠棉、朱启建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棉,朱启建,王志钗,王丽云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5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忠棉(曾用名张忠淼),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诬告陷害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2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朱启建,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志钗,女,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曾因赌博,分别被瑞安市公安局于2006年10月9日罚款500元、2007年4月30日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2007年8月10日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2010年11月2日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9月2日行政拘留五日、2012年10月25日罚款400元、2014年1月23日罚款500元、2015年3月14日罚款500元、2017年4月27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500元。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丽云,女,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曾因赌博,分别被瑞安市公安局于2005年5月11日治安罚款2000元、2006年10月9日罚款500元、2011年1月7日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9月2日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4月27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忠棉、朱启建、王志钗、王丽云犯赌博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件审理需要,于2017年10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分别于2017年9月11日、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忠棉、朱启建、王志钗、王丽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中旬至4月26日间,被告人张忠棉在瑞安市汀田街道××路××号房内,召集他人以“十三张”、“牌九”、“三粒”的形式聚众赌博,并雇佣被告人朱启建负责整理头薪等事项,共抽取头薪人民币6700元左右,被告人朱启建获利人民币1000元左右。4月26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场所,查获赌客蔡某等13人,并现场抓获被告人张忠棉、朱启建,收缴赌具扑克牌、赌资人民币117865元和无主赌资人民币35471元。其间,被告人王志钗、王丽云在上述赌场内以1万元收取200元利息的方式分别倒款给赌客张某、池某、林某合计人民币95000元,共获利人民币1900元。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王志钗、王丽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志钗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元。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定被告人张忠棉、朱启建、王志钗、王丽云的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张忠棉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启建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志钗、王丽云能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忠棉、朱启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张忠棉、朱启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王志钗辩解倒款的钱都是她自己的,事先将钱交给王丽云保管,倒款给张某、池某、林某的钱基本上都是她自己经手,王丽云经手的可能是被抓那天倒款给池某的20000元;但被告人王志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基本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王丽云辩解其不知道之前倒款给张某25000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和罪名则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中旬至4月26日间,被告人张忠棉在瑞安市汀田街道××路××号房屋内,召集他人以“十三张”、“牌九”、“三粒”的形式聚众赌博,并雇佣被告人朱启建负责整理头薪等事项。期间,共抽取头薪人民币6700元左右,被告人朱启建获利人民币1000元左右。4月26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场所,查获赌客蔡某、张某、李某1、尤某1、李某2、尤某2、李某3、朱某、林某、池某、许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13人,并现场抓获被告人张忠棉、朱启建,收缴赌具扑克牌、赌资人民币117865元和无主赌资人民币35471元(已均由公安机关决定予以收缴)。被告人王志钗、王丽云在上述场所内以1万元收取200元利息的方式倒款给赌客。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王志钗、王丽云分别倒款给张某人民币20000元、池某人民币20000元、林某人民币10000元;在此之前,被告人王志钗、王丽云还曾倒款给张某人民币25000元、池某人民币20000元。共获利人民币1900元。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王志钗、王丽云主动到瑞安市公安局安阳派出所投案;被告人王志钗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启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张忠棉、朱启建、王志钗、王丽云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池某、张某、林某、蔡某、李某1、尤某1、李某2、尤某2、李某3、朱某、许某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人物辨认笔录,通话录音,物证手机,受案登记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告人王志钗、王丽云在侦查阶段均供认结伙多次向张某倒款合计45000元、向池某倒款合计40000元、向林某倒款10000元的事实,上述供述并得到被告人张忠棉、朱启建的供述以及证人张某、池某证言的印证,故对被告人王志钗、王丽云的辩解均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忠棉、朱启建、王志钗、王丽云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忠棉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启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退赃,可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志钗、王丽云能自首,已退赃,可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忠棉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二、被告人朱启建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王志钗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四、被告人王丽云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五、被告人朱启建、王志钗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900元(其中1900元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张忠棉违法所得人民币6700元,以及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文忠人民 陪 审员 柳小平人民 陪 审员 唐敬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余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