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新军、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新军,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保31号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法定代表人:苏长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系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杨新军,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申请人:华丽,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新军、华丽、张自庆、张自祝、尹德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新军所有的苏G×××××号车辆车籍及被申请人华丽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三兴花园D3号楼4单元501室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华丽的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房产证号:连房权证青字第××号),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登记车主为被申请人杨新军的苏G×××××号车辆车籍,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 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大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