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兰州中赢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和绿地集团兰州新区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中赢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绿地集团兰州新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1176号原告:兰州中赢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冯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雯,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绿地集团兰州新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法定代表人:李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轩,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兰州中赢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绿地集团兰州新区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兰州中赢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兰州中赢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州中赢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已减半收的案件受理费246元,由兰州中赢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喻得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静????????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