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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7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黄大梅、温正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大梅,温正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7788号原告:黄大梅,女,195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富兵,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正搭,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正信,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告黄大梅与被告温正信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黄大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大梅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黄陈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兆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