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乔国林与于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国林,于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790号原告:乔国林,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乔兴国,男,1986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麻薇薇,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于国,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乔国林与被告于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乔国林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国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同意原告免交。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焕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