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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乔国林与于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国林,于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2790号原告:乔国林,男,1958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乔兴国,男,1986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麻薇薇,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于国,男,195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乔国林与被告于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乔国林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国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同意原告免交。审判员  X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焕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