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4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与西安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西安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邓兰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199-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号。负责人:李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波浪,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琼琼,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路266号。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邓兰芳,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诉被告西安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邓兰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西安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第三人以免交预存话费方式办理原告iphone4S16G型号终端合约计划的行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在担保期内,被担保人部分或全部未履行义务,原告有权直接要求被告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人享受的终端补贴款优惠、各类通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终端首次预存金额为2000元,选择原告的386元3G套餐,承诺在网协议期为24个月,每部终端最低消费不低于9264元。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及第三人交付了终端及SIM卡,并为被告所担保的第三人开通了相应的通信服务,被告及第三人随后也履行了每部手机首次预存2000元通信费的义务。此后,在原告每月仍然正常提供通信服务的情况下,第三人所拿走的终端所捆绑的号码出现离网、停机销号、机卡分离等现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履行合同,均遭到拒绝。鉴于被告所担保的终端已明显构成了机卡分离的严重违约,故被告应赔偿原告违约离网应付终端损失费及在网期间所欠话费合计1657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违约离网应付终端损失费及在网期间所欠话费合计165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本院查明:2012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西安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集团客户3G后付费用户无预存优惠购机单位担保/单位入网合同》一份,约定被告西安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三人以免交预存话费方式购买3G合约计划的行为提供担保获取iphone4S16G手机129部,原告将上述手机交付给被告公司后,有124部手机同时出现了机卡分离情况,被告原业务经办人员均更换电话无法联系,且被告西安大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搬离原办公场所,无法找寻。本院认为,鉴于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情况,该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裁定生效后由本院退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尤 骥审 判 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静打印:扈艳红校对:马小倩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