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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超、刘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超,刘慧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3205号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清丰县政通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薛献杰,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兰,女,汉族,1964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清丰县,系该社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全,系该社法律顾问。被告:杨超,男,汉族,1989年11月8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刘慧芳,女,汉族,1985年5月19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超、刘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该案不属于民事受理范围。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清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龙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