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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执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余志刚与刘齐初、刘响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志刚,刘齐初,刘响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665号申请执行人余志刚,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1。被执行人:刘齐初,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被执行人:刘响保,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南省岳阳市临湘市。申请执行人余志刚与被执行人刘齐初、刘响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齐初、刘响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被执行人刘齐初、刘响保银行存款1.4万元或其等值财产(具体以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立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启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