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2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立彦与赵汝刚、赵汝全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彦,赵汝刚,赵汝全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2965号原告:赵立彦,男,192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蒙阴县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萍,蒙阴县岱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蒙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赵汝刚,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蒙阴县经济开发区。被告:赵汝全,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蒙阴县经济开发区。原告赵立彦与被告赵汝刚、赵汝全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立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被告赵汝刚、赵汝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立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宅基地的侵害;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赵立彦在原××××大队有宅基地及房屋三间,1961年原苏家庄子大队借用,1985年原告要求大队归还,同年4月19日,由蒙阴县法律顾问处参与调处并达成协议,苏家庄子归还宅基地及房屋。2013年春,赵立彦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时,被告侵占并拒绝返还,赵立彦在宅基上挖地基时,被二被告填埋,多次协商未果。被告赵汝刚、赵汝全辩称,赵立彦所指的房屋是赵华代所有,并非赵立彦所有,因赵华代生前无子女,单身,由二被告父母料理生活,其于2002年5月3日因病去世,丧葬是由被告父母处理。因赵华代无子女,将近亲赵汝刚过继,由赵汝刚继承赵华代所有财产,包括房屋。所以赵立彦所指的房屋为赵汝刚所有。赵汝刚、赵汝全并未存在对赵立彦侵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赵汝刚、赵汝全是亲兄弟关系,原告赵立彦是二被告的爷爷。案外人赵华代与本案双方当事人系近亲属关系,赵华代于2002年5月份去世。1982年3月10日,蒙阴县人民政府为赵华代颁发林权字第69号《林权证》,1997年5月30日蒙阴县人民政府为赵华代颁发蒙房字第××号《山东省城镇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上述林地、宅基、房屋均位于原××××苏家庄子村内。原、被告因上述宅基地、房屋以及土地使用等发生争议,原告赵立彦持蒙阴县公证处的《归还房屋协议》公证书,以上述宅基地、房屋属于自己所有,二被告侵占并阻止其建造房屋为由,起诉请求被告赵汝刚、赵汝全停止对赵立彦宅基地的侵害。二被告以上述涉及的宅基、房产、林地已经通过继承取得所有和使用权为由,不存在对赵立彦侵权。同时查明,原××××苏家庄子村因行政区划调整,现为蒙阴县经济开发区新城社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本案双方当事人纠纷涉及的实际上是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立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魏善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 真书 记 员 赵露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