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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5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胡某与被告禚昌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民初5459号 原告:胡某,女,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新村一村,居民。 被告:禚某,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新村一村,居民。 原告胡某与被告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郑海港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雪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