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5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胡某与被告禚昌亚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22民初5459号 原告:胡某,女,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新村一村,居民。 被告:禚某,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新村一村,居民。 原告胡某与被告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 郑海港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许雪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