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4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葛跟玲与王善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善杰,葛跟玲,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41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善杰,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跟玲,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审第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金海路,组织机构代码:46812218-5。法定代表人:徐宏团,院长。上诉人王善杰因与被上诉人葛跟玲、原审第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贷纠纷一案,不服赣榆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7民初5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善杰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向王善杰催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在规定期限内王善杰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善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怀友审判员 刘亚洲审判员 谭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娟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营运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