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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执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艳欣、林榕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欣,林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2790号申请执行人:张艳欣,女,汉族,1966年5月14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被执行人:林榕华,男,汉族,1960年3月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通过福建法院12368短信平台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现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吴明烽执行员  林祖泰执行员  黄 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