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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金海军与余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海军,余建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1047号原告:金海军,男,汉族,1985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余建忠,男,汉族,1979年10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原告金海军与被告余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因双方当事人于庭外达成和解,2017年10月20日,原告金海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海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海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海军负担。审判员  严毅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程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