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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蒋小芬、崔志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小芬,崔志宏,崔志国,韩艳芳,崔长武,史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785号申请执行: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庄支行负责人:刘海荣,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杏梅,该行副行长。被执行人:蒋小芬,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崔志宏,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崔志国,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焦作市。被执行人:韩艳芳,女,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崔长武,男,1945年7月28日出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史秀玲,女,1949年11月23日出生,住焦作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修证执字第16号执行证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史秀玲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户121471元(帐号为28×××58)、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环城西路营业所存款账户121471元(帐号为60×××57),被执行人崔志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城关镇支行存款账户121471元(帐号为62×××12)。本院依法冻结,冻结后被执行人史秀玲、崔志宏等仍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史秀玲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户121471元(帐号为28×××58)。解除被执行人史秀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环城西路营业所存款账户121471元(帐号为60×××57)。解除被执行人崔志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城关镇支行存款账户121471元(帐号为62×××12)。扣划被执行人史秀玲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户3800元(帐号为28×××58)。扣划被执行人崔志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城关镇支行存款账户7800元(帐号为62×××12)。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柴永利代理审判员  董淑敏代理审判员  李 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常小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