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1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四团分公司与阿米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四团分公司,阿米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1执314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四团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城县六十四团团部。代表人夏俊德,经理。被执行人阿米乃,女,维吾尔族,1971年6月1日生,第四师六十四团永顺社区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六十四团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阿米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不愿意配合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阿米乃在第四师六十四团社区的工资款1658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韦红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林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