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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5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鸿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鸿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071号罪犯林鸿,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融刑初字第10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鸿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1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5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鸿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鸿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鸿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鸿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