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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招民执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伟华与被执行人刘京宝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华,刘京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招民执字第720号申请执行人:杨伟华,女,1977年7月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蚕庄镇牟家村。被执行人:刘京宝,男,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南坞党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伟华与被执行人刘京宝故意伤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春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