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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民辖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北屯市启航贸易有限公司与巴烟巴依·沙毕、帕提古丽·巴烟巴依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屯市启航贸易有限公司,巴烟巴依·沙毕,帕提古丽·巴烟巴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0民辖终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屯市启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西大街广美建材市场。法定代表人:邱少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烟巴依·沙毕,男,1962年7月1日出生,住新疆富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帕提古丽·巴烟巴依,女,1993年1月7日出生,住新疆富蕴县。上诉人北屯市启航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烟巴依·沙毕、帕提古丽·巴烟巴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1001民初47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屯市启航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2015年7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赊欠农机事宜,分别签订了《欠条》和《信用销售协议(保理专用)》,《欠条》第四条和《信用销售协议(保理专用)》第10.5条均约定本案由一审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管辖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欠条》和《信用销售协议(保理专用)》除涉及乙方、所购车型和价款等基本信息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外,其余条款均由上诉人预先拟定,且重复使用,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格式合同。《欠条》和《信用销售协议(保理专用)》中有关双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上诉人并未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提请被上诉人注意,被上诉人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一审法院由此认定该约定无效并无不当。因此,在协议管辖无效的情况下,本案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确定管辖权。依据该条法律规定,本案系城区内发生的案件,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兵团工作区、生活区或者管理区。由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北屯市启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海波审判员  刘建军审判员  李 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慧婷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