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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文学、赵帮翠、何洪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文学,赵帮翠,何洪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2824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910549908J。法定代表人:吴军,理事长。住所:四川巴中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芝蓉,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学,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赵帮翠,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何洪涛,女,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文学、赵帮翠、何洪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但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大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