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文学、赵帮翠、何洪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文学,赵帮翠,何洪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2824号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910549908J。法定代表人:吴军,理事长。住所:四川巴中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芝蓉,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学,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赵帮翠,女,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何洪涛,女,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文学、赵帮翠、何洪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但原告通江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未按时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大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