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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2民初19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来发与吴建成、吴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发,吴建成,吴阿丽,吴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1939号原告:张来发,男,196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福清,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吴建成,男,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和平乡牛尾村*号,现住福建省常山经济开发区,被告:吴阿丽,女,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常山经济开发区,被告:吴镇平,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原告张来发与被告吴建成、吴阿丽、吴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张来发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吴建成、吴阿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张来发以吴建成、吴阿丽的住址不详无法查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吴建成、吴阿丽的起诉,是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来发撤回对吴建成、吴阿丽的起诉。审 判 员 王东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 帆书 记 员 汤振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