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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执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侯士书、赵宗新等与河南省华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士书,赵宗新,李胜利,李红儒,河南省华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3062号申请人:侯士书,男,汉族,1955年11月13日出生,住济源市。申请人:赵宗新,男,汉族,1956年11月3日出生,住济源市。申请人:李胜利,男,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住下济源市。申请人:李红儒,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济源市。被执行人:河南省华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侯士书等四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华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等案,经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分别作出(2017)豫96民终666号、(2017)豫96民终667号、(2017)豫96民终668号民事判决书,现上述法律文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省华通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779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辉鹏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佳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