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100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蒲晓林与朱纯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晓林,朱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蒲晓林,男。被执行人:朱纯龙,男。本院在执行蒲晓林与被执行人朱纯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105723.13元,执行费1485.8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春雷审判员  谷长国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冉隆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