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民初79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平与被告艾军、乔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艾军,乔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民初7901号原告:王建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小丛、吴凯,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军。被告:乔锐。原告王建平与被告艾军、乔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艾军、乔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乔锐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告王建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艾军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22日,被告艾军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9万元,并出具借据一支。借款发生后,原告曾先后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提起前述诉讼请求。被告艾军、乔锐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3月22日,被告艾军向原告王建平借款19万元。双方写下借据一支,载明:“借条,今借到王建平人币壹拾玖万元正(190000元),艾军,2010年3月22日。”借款后,被告艾军一直未能偿还该笔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其提交借据、银行流水单在卷佐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平与被告艾军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应当���定双方存在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艾军未能偿还原告借款,显系违约,依法应承担还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艾军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建平借款19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艾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亚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