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1民初10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聚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晏朝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聚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晏朝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10972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聚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沙龙公园后门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98041302R。法定代表人:邓关祥,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步华,系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启莲,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晏朝友,男,汉族,1969年3月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聚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晏朝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聚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聚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聚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聚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洪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