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2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胜齐、韦的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胜齐,韦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32执252号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镇体育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1522732322059734F。法定代表人王泽波,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制宣传信访股工作员。被执行人杨胜齐,男,1982年07月04日生,水族,农民,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韦的,女,1984年01月10日生,水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都水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胜齐、韦的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杨胜齐、韦的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丁爱军审判员 杨再成审判员 韦亚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志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