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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见线花与王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见线花,王平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1534号原告:见线花,女,1983年6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兆远,太和县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平,男,198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法定代理人:马某(系被告王平之母),女,195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见线花诉被告王平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见线花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见线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见线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见线花负担。审 判 长  刘 杰人民陪审员  赵建斌人民陪审员  李兴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