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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行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生良、武陟县大封镇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21行初21-1号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对原告马生良不服被告武陟县大虹桥乡人民政府“关于国道234工程中有关拆迁最后限期的告知书”一案作出的(2017)豫0821行初第21号行政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821行初第21号行政判决书中第6页倒数第3行前添加“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武陟县大虹桥乡人民政府承担”。审 判 长  卫 超审 判 员  范晓玲人民陪审员  宋瑞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