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民初57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时怀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时怀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5736号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北城街道县前路112号。法定代表人:苏加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周时怀,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时怀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戴康强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无书记员 刘晓意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