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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薛仁海城建一审行政非诉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824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江南干道二段120号政府二号楼。法定代表人:王琦,局长。2017年9月28日,本院收到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薛仁海2016年12月16日收到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苍城执罚[2016]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现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仅缴纳12000元罚款下余的25663.5元罚款经催告仍未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应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超过前述期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故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苍溪县城市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邓君国人民陪审员  张艳华人民陪审员  孙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向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