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39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乐平与李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乐平,李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3994号原告:李乐平,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李昊,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未到庭)原告李乐平与被告李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乐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昊支付原告车辆修理费和拖车费、车辆承包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983.8元。事实和理由:李乐平在2016年2月1日凌晨1点,驾驶渝ALYX**号车从千厮门大桥向沧白路001018号路段时,与横穿公路的李昊发生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责任各负50%责任。因李乐平在2016年渝01**民初12450号案件中对李昊的所有赔款已全部付清,而李昊对李乐平上述损失尚未赔偿,所以李乐平要求法院判决李昊对其上述损失进行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次交通事故伤者李昊起诉李乐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长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李昊与李乐平、人保长寿支公司就此次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一并进行了调解,本院依法出具了(2016)渝0103民初12450号《民事调解书》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李乐平不服上述调解书,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出具(2016)渝05民申1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现李乐平再次就其所受损失起诉要求赔偿,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乐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 科人民陪审员 许培英人民陪审员 陈邦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