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终6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尹思琦与聂春娣、倪晶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晶晶,聂春娣,尹思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6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晶晶,男,198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松涛,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聂春娣,女,197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思琦,女,1996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宜笑,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倪晶因与被上诉人聂春娣、尹思琦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5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倪晶晶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倪晶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倪晶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倪晶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海南审判员  汪德全审判员  白文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旭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