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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执14371、143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玲莉与唐专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莉,唐专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14371、143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玲莉,女,汉族,1984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被执行人唐专朝,男,汉族,1990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申���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87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内容为支付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人民币1982元。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不动产登记部门(深圳)、工商登记管理部门(深圳)、银行系统、互联网银行、证券系统、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均函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殷万江审判员  李 柳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娄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