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中华、李亚楠等与张新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华,李亚楠,张新克,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工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3206号原告:张中华,男,汉族,1992年1月1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原告:李亚楠,女,汉族,1994年10月15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淑平,漯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新克,男,汉族,1988年9月5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工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0号(商鼎路北路和顺街东)河南煤田地质局大厦5楼。负责人:杨志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卿,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华、李亚楠诉被告张新克、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华、李亚楠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中华、李亚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华、李亚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0元,由原告张中华、李亚楠承担。审判员 何 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