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美凤、詹飞燕、方建雄、李秀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美凤,詹飞燕,方建雄,李秀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148号申请执行人:吴美凤,女,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詹飞燕,女,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方建雄,男,196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李秀萌,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吴美凤与詹飞燕、方建雄、李秀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303民初136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詹飞燕、方建雄、李秀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秀萌有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秀萌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