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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5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磊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磊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430号罪犯李磊,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闽0521刑初字7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闽05刑终字16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10月1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累计获得考核积分434.5分,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磊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磊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丽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