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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周京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京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733号被执行人:周京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周京涛罚金纠纷一案,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1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500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21刑初265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恩厂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