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大同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王文成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市第一人民医院,王文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737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大同市御东新区恒安街。负责人:李奇海,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堂,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文成,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大同市城区北街草帽巷。本院在执行大同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王文成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文成履行归还借款共4337.5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4412.5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文成名下的存款441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雅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