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7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秦海强与高义全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海强,高义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7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秦海强,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高义全,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秦海强申请执行高义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17年8月24日和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豫0821执773号之一和(2017)豫0821执77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高义全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行人高义全主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高义全在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村支行的存款账户分别为(账号为000000203254728418890001)和(帐号为28406002000074457000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董淑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蒋艳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