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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4执94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侯晋平与刘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晋平,刘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汾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4执94号之七申请人:侯晋平,男,汉族,山西省汾西县人。被执行人:刘俊华,男,汉族,山西省汾西县人。关于申请人侯晋平与被执行人刘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俊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177000379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894.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俊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177000379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894.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员王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福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