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4执94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侯晋平与刘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晋平,刘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汾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34执94号之七申请人:侯晋平,男,汉族,山西省汾西县人。被执行人:刘俊华,男,汉族,山西省汾西县人。关于申请人侯晋平与被执行人刘俊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9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俊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177000379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894.00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俊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177000379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894.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员王俊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福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