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张海飞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4民初3093号原告: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建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海飞,男,汉族,现年58岁,甘肃省临洮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临洮县恒通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云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