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与张亚斌、乔兰英、神木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张亚斌,乔兰英,神木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2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被执行人张亚斌,男,1969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兰英,女,1971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神木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鼎铭,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县支行申请执行张亚斌、乔兰英、神木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亚斌、乔兰英、神木县鼎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贷款本金47950.79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支付利息及罚息(从2015年5月7日至还款之日止)负担案件诉讼费500元及申请执行费63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 鑫审 判 员 李继斌代理审判员 陈会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