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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执40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杨桂才、郑榕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才,郑榕生,郭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40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桂才,男,汉族,1974年11月2日出生,住长春市,被执行人:郑榕生,男,汉族,1960年1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郭敏,女,汉族,1962年11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杨桂才与被执行人郑榕生、郭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第423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郑榕生、郭敏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桂才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郑榕生、郭敏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到被执行人郑榕生名下有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城市广场(××)3#楼7层28办公的房产(权证号:R1××34)及位于福州市××广场××区××单元的房产(权证号:R0××21),均已被本院(2016)闽0102执311号案件首封,正在处置,待上述房产处置完毕后,本案可以依照债权比例参与分配;查到被执行人郭敏与案外人郑斐共同共有位于福州市××镇××大道××·××水××#楼××11店面的房产(权证号:R1××73),已被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4)连民初字第1387号案件首封,本院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9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桂才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郑榕生、郭敏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桂才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第42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启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