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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义马鑫麒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义马市永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范海法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马鑫麒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义马市永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范海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732号申请人:义马鑫麒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珠江路中段供销社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7807133-9,法定代表人:范新立,董事长。被执行人:义马市永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东区矸石山。组织机构代码:67536772-4,法定代表人:范璋杰,负责人。被执行人:范海法,男,195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本院在执行义马鑫麒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范海法、义马市永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0月2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向义马鑫麒麟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16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9200元及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20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红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富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