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执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普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普永刚,段巧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985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江虹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曹龙、蒲云倩妮,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普永刚,男,彝族,1987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段巧灵,女,彝族,1988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本院在执行昆明市五华区聚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普永刚、段巧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普永刚所有的车牌号为云A×××××丰田牌小型汽车壹辆,因无该车辆下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50721.20元,未受偿50721.2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财产情况已回告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涛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