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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槐宇与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张引弟、王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槐宇,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张引弟,王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481号申请执行人槐宇,男。被执行人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引弟,又名张彩利,女。被执行人王道峰,男。本院在执行槐宇申请执行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张引弟、王道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槐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咸阳市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的(2017)陕0424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张引弟、王道峰归还借款107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6700元、执行费1316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行查明,被执行人王道峰因涉嫌集资诈骗案,已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且被执行人陕西诚信投资有限公司、张引弟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执4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车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