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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刘波与李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李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2民初3646号原告:刘波,男,1977年6月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李俊峰,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住淄川区。原告刘波与被告李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俊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30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7日,被告从原告处借现金380000.00元,并给原告写下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刘波人民币叁万捌仟元(¥38000.00元)李俊峰2017.1.27”。2017年8月,被告偿还5000.00元,尚欠33000.00元未偿还。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余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李俊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7日,李俊峰向刘波借款38000.00元,并向刘波出具内容为“今借刘波人民币叁万捌仟元整(¥38000.00元)”的借条一张。同日,刘波将38000.00元借款以现金的方式交付给李俊峰。2017年8月13日,李俊峰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偿还了5000.00元,剩余33000.00元经刘波多次催要一直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录音光盘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俊峰欠刘波借款33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刘波要求李俊峰偿还借款3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李俊峰偿还刘波借款33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00元,减半收取313.00元,由李俊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晓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白丽娜代理书记员  吕文文